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 (七)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七) 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六)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