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的行政复议机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