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六条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随附相关材料。 第七条 海关根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 第八条 进口化妆品应当在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目的地实施检验。海关总署根据便利贸易和进口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第九条 海关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可以对进口化妆品实施现场检验。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的,按照规定抽样,并出具抽样凭证,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条 海关依法对进口化妆品标签实施验核,具体要求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进口化妆品经检验合格的,海关依法出具检验证明。 第十二条 进口商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的信息,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 第十三条 进口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用样品,企业检测、研发和宣传用的非试用样品,申报时应当提供样品的使用和处置情况说明、非销售使用承诺书以及海关要求的其他材料,数量在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 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以及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按照公务用品申报进口的化妆品,免予检验。必要时,海关可以实施查验。 第十五条 境外发生疫情疫病可能影响进口化妆品安全的,海关依法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疫。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