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进口化妆品经检验合格的,海关依法出具检验证明。
进口化妆品经海关检验不合格,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由海关责令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符合要求的,方可销售、使用;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销毁或者退运。
进口化妆品经海关检验不合格,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由海关责令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符合要求的,方可销售、使用;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销毁或者退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