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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进口商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的信息,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一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一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