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章 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十二条 进口商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的信息,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一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一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