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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进口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用样品,企业检测、研发和宣传用的非试用样品,申报时应当提供样品的使用和处置情况说明、非销售使用承诺书以及海关要求的其他材料,数量在合理使用范围的,海关免予检验。进口商应当如实记录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