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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进口化妆品应当在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目的地实施检验。海关总署根据便利贸易和进口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