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核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所属核设施的安全管理,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 (三)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核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所属核设施的安全管理,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三) 组织所属核设施的场内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参与场外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