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核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所属核设施的安全管理,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 (四)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核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所属核设施的安全管理,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四) 负责对所属核设施中各类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