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 第四章 核安全监督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核安全监督 第十九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有权拒绝有害于安全的任何要求,但对国家核安全局的强制性措施必须执行。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