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核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所属核设施的安全管理,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 (二)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核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所属核设施的安全管理,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二) 参与有关核安全法规的起草和制订,组织制订有关核安全的技术标准,并向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