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