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