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被引用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