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