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