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后续治疗
双方应将建议其本国患者赴另一方境内接受治疗的医院或治疗机构名单转交给对方,并向公众公布,以鼓励其本国有意愿赴境外就医的患者选择这些医院或机构接受治疗。该名单仅为说明之目的,不对任何一方产生任何义务。
本条第一款所述名单,除其他外,可依据医疗保健服务和医疗保健服务提供者的质量和安全、职业责任、监督和评估,以及残疾人的可获得性等因素确定。
任何一方均不得采取或维持旨在阻碍接受境外治疗患者的后续治疗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