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提供
双方应确保本附件所涵盖的服务提供者根据其国内法律法规,通过出版物或在互联网上提供相关信息,以使另一方的患者在选择或接受服务时能够在知情的情况下作出选择。
双方应确保本附件所涵盖的服务提供者向患者提供详细的发票,以及其许可或注册情况、责任保险范围或其他职业责任方面的保护手段。
双方应确保本附件所涵盖的服务提供者向患者提供有关医疗保健或与健康有关的治疗的书面或电子病历。
双方应向其病人提供有关在另一方领土内获得医疗援助的条件的信息,包括他们在另一方领土内的权利、获得医疗援助的程序以及根据国内立法支付医疗援助费用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