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旅游基础设施和景点
双方应努力在设计和管理旅游基础设施时保护自然、文化和考古遗产,同时保护野生动物、濒危物种和景观,特别是在山区、湿地、森林、湖泊和沿海地区等敏感地区。
在充分考虑第一款的情况下,双方应努力确保旅游者能够进入其名胜古迹。双方应鼓励开放其境内的私有文化财产和古迹供公众参观,前提条件是提前收到以旅游为目的参观请求,以便采取必要步骤,为参观正在开展恢复工程的地区发放必要许可,双方应提前通知有关主管机关,以便对前述景点涉及的职业健康和安全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