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1995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199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五条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得知专利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六条 有权申请复议的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复议。 第十七条 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八条 申请复议应提交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并附具必要的证据材料。专利局以书面形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附具该文书或者其复印件。有代理人的,应附具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 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第二十条 复议申请书应当向行政复议处邮寄或者递交,以邮戳日或者递交日为复议申请日。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如下处理: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