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1995年) 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1995年) 第十六条 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 有权申请复议的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复议。 向专利局申请复议,申请予以受理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