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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199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通信地址(法人的名称、通信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复议申请人的签名或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