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1995年) 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1995年) 第十九条 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九条 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通信地址(法人的名称、通信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复议申请人的签名或印章。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