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1993年) 第五章 奖罚 第十九条 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1993年) 第十九条 第五章 奖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猎具、猎物,根据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