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1993年) 第五章 奖罚 第二十条 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1993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奖罚 第二十条 违反旱獭及其产品检疫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按农业部兽医卫生行政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