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199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六条规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