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1993年) 第二章 猎捕旱獭 第五条 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1993年) 第五条 第二章 猎捕旱獭 第五条 凡猎捕旱獭者必须持乡以上政府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向本县和猎捕旱獭地的县鼠疫防治专业机构办理登记,凭县鼠疫防治专业机构登记证明,在猎捕旱獭地领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的《狩猎证》后,方可从事猎捕旱獭活动。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