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1993年) 第二章 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199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猎捕旱獭 第五条 凡猎捕旱獭者必须持乡以上政府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向本县和猎捕旱獭地的县鼠疫防治专业机构办理登记,凭县鼠疫防治专业机构登记证明,在猎捕旱獭地领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第六条 猎捕旱獭必须按猎捕旱獭地鼠疫防治机构和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 第七条 猎捕旱獭人员遵守以下卫生防疫规定: 第八条 猎捕旱獭结束后,猎捕人员必须按规定,到猎捕旱獭地的县鼠疫防治机构或其设置的卫生检疫站办理登记,经检疫无鼠疫体征后,方准离开猎捕旱獭地区。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