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1993年) 第四章 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199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卫生监督 第十三条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猎捕旱獭鼠疫卫生监督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第十四条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和传染病管理检查员根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鼠疫防治机构交付的任务,具体执行各项卫生监督职责。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集贸市场上违反本办法购销旱獭及其产品的单位、个人进行稽查处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