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199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猎捕旱獭鼠疫卫生监督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进行鼠疫疫情监测;

对猎捕旱獭人员进行鼠疫防治知识培训;

对猎捕旱獭人员进行鼠疫菌苗预防接种;

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调查、处理发现的问题;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旱獭鼠疫卫生监督监测任务。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授权所管辖的鼠疫防治机构执行上述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