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1993年) 第三章 旱獭及其产品卫生处理 第十二条 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1993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旱獭及其产品卫生处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出售、运输和加工无检疫合格证明的活旱獭和旱獭皮。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