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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199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旱獭及其产品卫生处理

第九条 旱獭皮必须经加工达到卫生合格要求后方出售。即剥取的獭皮必须去除头、爪和尾骨,经日光曝晒或涂盐、阴干一个月以上,达到皮毛、皮板干燥。 第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旱獭肉、爪、尾、骨、内脏和生脂肪。严禁出售一个月以内剥取的新鲜皮张。 第十一条 猎捕旱獭地区农牧主管部门动物防检机构或其委托单位负责对猎捕的活旱獭和獭皮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发给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出售、运输和加工无检疫合格证明的活旱獭和旱獭皮。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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