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凡国家授权由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区渔政分局)发捕捞许可证的下列渔船,均由海区渔政分局在发放或年审捕捞许可证的同时,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以下简称渔业资源费):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主要国营捕捞企业的渔船。

其他捕捞企业和群众捕捞单位600马力以上的渔船。

外海作业渔船。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捕捞生产的渔船。

因特殊需要,经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含专项特许)的渔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