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由海区渔政分局直接征收渔业资源费的主要国营捕捞企业,暂定为:
黄渤海区:青岛、烟台、天津、秦皇岛、大连海洋渔业公司、营口水产公司。
东海区:连云港、江苏省、上海市、舟山、宁波、温州、福建省海洋渔业公司。
南海区:广州市、海南省、湛江、北海海洋渔业公司。
其他捕捞企业、群众捕捞单位600马力以上的渔船,由海区渔政分局直接征收,也可以委托渔船所有地的渔政管理部门代收。代收部门须按照本规定的征收标准,使用规定的收费收据和专用印章。所收的渔业资源费可留10%,作为代办部门渔业资源费收入,其余上缴海区渔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