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2011年) 第六条 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201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渔业资源费按年度或汛期在发放或年审渔业捕捞许可证时一次征收完毕,并在许可证上注明缴纳的金额,加盖印章,出具财政部门指定使用的收费收据。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