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下列渔船和作业可增加或减免渔业资源费:

从事两种以上作业方式生产的渔船,按其作业类型的最高标准征收。

持临时捕捞许可证的渔船,以同类作业渔船征收标准逐年加征渔业资源费。

1989年加征50%,1990年加征100%,1991年及其以后加征150%。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跨海区生产的渔船,按作业时间、渔获产值,比照所到海区同类作业征收标准按作业时间征收;经海区双方协商同意跨海区生产的渔船,按所到海区同类作业征收标准加征50%。

渔业科研调查船、教学船,在执行调查任务期间免征渔业资源费;在教学实习期间进行捕捞作业的减半征收。

经批准取得伏季作业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的渔船,每马力加征1.5元;经批推进入中日渔业协定第五、第六保护区作业的渔船,每马力加征0.5元。

经国家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从事国家鼓励开发利用的品种资源的拖船减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