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渔业资源费,按不同作业类型渔船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下列比例征收:

近海拖网作业的渔船,黄渤海区、东海区、南海区均按1%-1.5%征收。

围、流、钓作业的渔船,按0.8%征收。

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的渔船,按5%征收。

外海作业的渔船,按0.8%征收。

采(潜)捕作业的,按3%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