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五章 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现场处置措施 第二十四条 重特大交通事故交通应急管理现场处置措施: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交通应急管理现场处置措施: 第二十六条 恶劣天气交通应急管理现场处置措施: 第二十七条 自然灾害交通应急管理现场处置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报应急情况后,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接到危险化学品泄露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通知有关部门到现场协助处理。 第三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应急预案中详细规定交通警察现场处置操作规程。 第三十一条 交通警察在实施交通应急管理现场处置操作规程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