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高速公路实施交通应急管理一级、二级响应时,实施远端分流,需组织车辆绕道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通行的,按以下要求进行: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实施车辆绕道通行的,应当报省级公安机关同意,并与相邻省级公安机关就通行线路、通行组织等有关情况协商一致后报公安部批准;

组织车辆绕道通行应当采取现场指挥、引导通行等措施确保安全;

按照有关规定发布车辆绕道通行和路况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