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2009年) 第四章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200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十七条 全国统考的科目和时间,由教育部公布。各省(区、市)考试科目名称与全国考试科目名称相同的必须与全国考试时间安排一致,有关科目考试时间安排应报教育部备案后再向社会公… 第十八条 根据教育部的部署,各省级考试机构在当地政府与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和管理在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第十九条 考试期间,各级考试机构派督考员或巡视员监督、检查考试实施的情况,协助做好考试工作。 第二十条 全国统考以地(市)或县(区)为考区,考区设考区委员会,由当地政府负责人任考区主任,教育行政部门及考试机构负责人任副主任,并有公安、保密、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考… 第二十一条 考区设若干考点。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因特殊情况要增设考点的,须报经省级招生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考点设若干考场。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桌椅整齐,室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和字迹。 第二十三条 省级考试机构应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建立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统一制作《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制订具体的操作办法。 第二十四条 考试机构对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制作、发放《准考证》。《准考证》存根保存半年。 第二十五条 省级考试机构以县和科类为单位随机编排准考证号。准考证号的编排按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考试机构和考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考试实施程序》(见附件3)实施考试;加强对备用卷的管理,启用备用卷应严格履行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考生凭《准考证》和省级考试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参加考试,考生必须遵守《考生须知》(见附件4)。 第二十八条 用汉语文授课、学习的考生,参加全国统考(除外语科外),笔试一律用汉文字答卷。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报考用汉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在参加全国统考时,… 第二十九条 跨省借考考生的答卷要单独装订、密封,由借考地省级考试机构于考试结束后立即通过机要部门寄送考生户籍所在省级考试机构。上述考试机构应指定专人(2人以上)负责借考考生… 第三十条 考生答卷在统一评阅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 第三十一条 考试期间,各级考试机构应安排昼夜值班,值班电话应在考前告知上下级考试组织机构。遇有失密、泄密、大面积舞弊等重大事件,须立即报告省级考试机构、教育部考试中心并转报… 第三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省级考试机构须按要求立即将考试情况书面简要报告教育部考试中心。 第三十三条 副题的启用 第三十四条 由于试卷印刷有误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拖延了全国统考开考时间的,须由考区主任立即报省级考试机构批准延长考试结束时间,但延长的考试时间一般不应超过30分钟。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