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200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考区设若干考点。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因特殊情况要增设考点的,须报经省级招生委员会批准。

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2人,由考区主任聘任。主考、副主考要遵守《主考、副主考职责》(见附件1)。

考点设立考务、保卫、医疗、后勤等小组,以保证考试正常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