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2009年)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2009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九条 跨省借考考生的答卷要单独装订、密封,由借考地省级考试机构于考试结束后立即通过机要部门寄送考生户籍所在省级考试机构。上述考试机构应指定专人(2人以上)负责借考考生答卷的收发与保管。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