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饲料生产企业条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五至第八条规定,尚未达到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程度的,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