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经营未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饲料产品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