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2006年) 第六章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200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饲料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撤销《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应当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日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已设立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办理《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