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2006年)
  3. 第六章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200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饲料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撤销《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应当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日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已设立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办理《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