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200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有与所生产饲料相适应的厂房、工艺、设备及仓储设施:
厂址避开化工等有污染的工业企业,与养殖场、屠宰场、居民点保持适当距离;
厂房、车间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
工艺设计合理,能保证饲料质量和安全卫生要求;
设备符合生产工艺流程,便于维护和保养;
仓储设施与生产区保持一定距离,满足储存要求,有防火、防鼠、防潮、防污染等设施;
兼产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应当有专用生产线。
厂址避开化工等有污染的工业企业,与养殖场、屠宰场、居民点保持适当距离;
厂房、车间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
工艺设计合理,能保证饲料质量和安全卫生要求;
设备符合生产工艺流程,便于维护和保养;
仓储设施与生产区保持一定距离,满足储存要求,有防火、防鼠、防潮、防污染等设施;
兼产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应当有专用生产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