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2006年) 第二章 企业设立条件 第六条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2006年) 第六条 第二章 企业设立条件 第六条 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有与所生产饲料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技术、质量负责人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 生产负责人熟悉生产工艺并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 检验化验、中控等特有工种从业人员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