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200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

有质检室(区),包括仪器室(区)、操作室(区)、留样室(区);

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

有与需要检验的原料、成品相适应的检测设备和仪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