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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200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企业设立条件

第五条 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有与所生产饲料相适应的厂房、工艺、设备及仓储设施: 第六条 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有与所生产饲料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七条 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 第八条 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制度: 第九条 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环境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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