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200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没有办理变更手续继续生产的,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