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200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买卖、转让、租借《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

未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生产饲料的;

假冒、伪造《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生产饲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