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200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买卖、转让、租借《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 未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生产饲料的; 假冒、伪造《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生产饲料的。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