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撤销其《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并予公告,3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同类申请。